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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4   浏览量:1126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其后果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其实质是实施了诱发动物致害的行为。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的是因其过错导致的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致害承担责任。具体承担规则是:

  (1)被侵权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请求的任何一方都应承担责任。

  (2)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之所以享有追偿权,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实际上是代替第三人履行的赔偿义务,在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第三人仍然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第三人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事由,但这种减轻或者免责往往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而不是绝对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但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这时,可以先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起责任,然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再向第三人追偿。如果第三人找到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还可以追偿;如果第三人找不到,那就应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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