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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在被监管的部门兼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807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释义]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在被监管的部门兼职。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力和破坏力很大。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银行的银行,是发行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直接影响着银行业的运行,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一些不法之徒往往会以利益引诱掌握行政管理职权的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为其不法行为开绿灯。面对种种诱惑,一些工作人员被拉下水的不乏其例。所以必须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作出规定。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的行为会危及金融安全和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仅不能在其监管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兼职,也不得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基金会中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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