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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834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释义]本条在文字上稍有修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保密职责。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事项包括: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一般是有关货币政策、金融决策以及其他财政、金融有关的秘密,但可能泄露的秘密,却不限于这些方面,而是国家保密法规定的所有事项。国家机密分为不同密级,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机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机密,特别是国家重要机密,关系到国家命运及许多重大决策的成败,财政、金融决策、货币政策的决策以及其他财政与金融的秘密也是如此,泄露出去就可能造成金融、货币政策的失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及有关当事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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