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二十条:关于禁止变相人民币流通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636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变相人民币流通的规定。

  变相人民币是指,某单位签发的以人民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场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由单位签发的“代价券”、“购物券”,在单位以外流通使用,即构成变相人民币。

  关于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早有规定:“凡属有发行变相货币的凭证者,银行有责任监督其立即停止使用,督促限期收回,并转请当地司法机关酌情处理,以维护国家货币的统一发行政策。”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准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对发放、使用购物券的单位要按财务、税收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11月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年终评比、奖励和其他任何借口、任何形式滥发奖金、补贴、津贴、购物券和实物”。1993年4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印制、发售和购买各种代币购物券。商业企业不准用发售代币购物券的方式扩大商品销售,各单位不准到商业企业购买代币购物券发给职工或送礼,个人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券”;“对已经发放、使用的各种代币购物券,限期在四月底以前使用,过期一律作废。在此期间,各有关地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今后再有发售、购买代币购物券的情况,除对发售、购买、使用及印制单位进行处罚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者的责任,并公开通报批评”。200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再次要求“继续纠正违规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

  党中央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禁止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问题虽曾三令五申,但仍有一些单位拒不执行。据反映,有的商店发售代币购物券高达亿元以上;有的代币购物券从指定到一个商场购买商品,发展到可以到许多商场购买商品。购买代币购物券的单位,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人,也有个别机关和事业单位。

  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只是一时给部分商业企业带来一些效益,但对整个经济生活危害很大。一是扰乱金融秩序。各种代币购物券在市场上流通,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货币,有些大中城市已出现了代币购物券的黑市交易,直接影响了人民币的信誉。二是给税收和财务管理带来了混乱。发代币购物券,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逃避税款的征收;有的单位将购买代币购物券款项直接摊入成本或费用,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扩大了消费基金支出。三是有的单位通过送代币购物券拉关系,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为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68026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