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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672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

  国库是国家金库的简称,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是国家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是国家预算的统一出纳机关。在我国,财政部门代表国家管理预算资金,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经理国库。国库的设置和预算的级次相适应,一级财政设一级国库。

  各国的中央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的职能,如法兰西银行代理国库账目,所有官方会计的日常业务都要通过法兰西银行,包括提取和回笼钞票,兑现税收支票和办理有关国库支出的转收业务,等等。

  中央银行在执行代理国库的职能过程中,中央银行管理着政府存款。财政部门作为国库的管理者,在中央银行开设账户。当财政部门征缴税款、国有企业的利润以及收进国有股份的股息和发行政府债券时,其收入款项都记在财政部门的存款账户上,以支票的方式,从有关的存款机构的账户转入中央银行的账户。当财政部门拨付政府各项经费和资金给指定部门时,就直接从财政部门存款账户划拨到有关单位存款账户。财政部门收支相抵后而形成的差额,如果是正的,就是财政存款结余;如果是负的,就属于财政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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