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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发行公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0-11   浏览量:736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发行公债的规定。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的职能。根据本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但是,为了制约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防止国家财政出现赤字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增加过多的货币供应量,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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