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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4   浏览量:964  
  

  一、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1、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1)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4)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2、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3、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4、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5、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6、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1、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1)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2)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3、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5、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

  第一,社会保险实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相对应的原则。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更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的职工就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没有法定事由缓缴或者减免了社会保险费,就会影响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条件,这本身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广大职工所不认可的。

  第二,我国当期收缴的社会保险费大部分用于支付当期的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随意延期缴费或者减免社会保险费,势必会减少社会保险费收入,在某些地方,将直接影响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当然,近些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都出现了大量结余,暂时看,这一问题并不突出,但从长远来看,伴随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仍然面临着非常大的压力。

  因此,没有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延期缴费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做法都是违法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需要通过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生育津贴的内容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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