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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程序及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04 浏览量:1173
一、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1)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二、限期补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
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2、经办机构提出划拨申请
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2)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3)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4)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划拨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1、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
1、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的条件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1)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2)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3)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4)用人单位的意见;
(5)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6)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扣押还是查封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财产,均不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出决定,而是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扣押和查封的财产数额是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不得超过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比如,应当缴纳20万元社会保险费,则只能扣押和查封用人单位20万元的财产。
六、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问题: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原因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
2、这里的违法主体只指用人单位,并不包括个人。这是因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是自愿参保,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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