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及用工单位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9-30   浏览量:1927  
  


  一、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此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用工单位要履行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不得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和绩效要求。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付出劳动后所应得的工资。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不可能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约定,这些都应当在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之外,而应当由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派遣单位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后者要求的劳动者。但如果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后认为按照本单位的岗位需要须进一步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则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这主要是要求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随着工作时间的长短,根据有关规定 ,按照工资调整机制得到提高。

  此外,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即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是用于本单位岗位。

  需要说明的是,用工单位不仅应当履行上述义务,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的特征、派遣单位的设立、用工限制及劳务派遣关系的认定

· 集体合同的形式、内容及其订立程序

· 经济补偿的范围、标准及其计算

·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限制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0559 second(s) , 64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