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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3-09-30   浏览量:1875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用工形式,即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钟点工”,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具体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衡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关键要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累计时间,都是针对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动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动者实际上平均每日的全部劳动时间和每周累计的全部劳动时间。这是因为,法律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仅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是法定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劳动法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个人用工属于民事雇佣关系,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但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为用人单位、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和调整。

  (3)也有观点认为,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包括用工时间和工资报酬支付方式两个方面,仅满足用工时间条件,未满足以小时计酬、发放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之规定的,不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实践中,也有超出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认定为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裁判案例。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别规定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往往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对同一岗位的工资。规定不得约定试用期其理由在于,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强,而且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全日制职工,更应该严格控制试用期来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终止用工”既包括因劳动合同期届满而导致的终止,也包括劳动合同期没有届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双方应当遵守,但是,一旦劳动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承担法律责任。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所有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不管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不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也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一种救济性规定。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得约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终止用工的权利,用人单位就算没有试用期也可以同样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

  需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上述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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