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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弥补和结转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6   浏览量:1067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对企业亏损弥补和结转作了具体规定,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予以结转是税法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办法,这主要是基于纳税主体的持续经营假设。因为纳税人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外,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在规定经营期限内的一个循环过程,它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也应当按此经营期限来确定,这样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全部经营期内的最冬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但为了保障税收收人的及时入库,税法规定,纳税人必须以一个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因此,它的经营核算也被人为划分为一年一段,其某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核算也是不完全的。所以,税法规定了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

  之所以规定亏损向后结转的年限为5年,一方面是有利于从税收的角度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亏增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通过虚报虚增亏损并无限期结转以侵蚀国家税收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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