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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331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对此作了具体细化规定。

  一、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的设备范围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二、实行税额抵免的具体方式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 %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按购置上述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的税额,就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过程中可以减除的税收优惠抵免税额。

  三、享受税额抵免的条件限制

  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企业享受税额抵免优惠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购置和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以要享受规定的税额抵免,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上述设备,对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后又在5年内转让、出租或没有使用的,不能达到促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目的,有骗取税收优惠的嫌疑,不应享受税额抵免优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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