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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的适用情形及支付人、支付和到期应支付款项的界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7   浏览量:1678  
  

  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征收方式,它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在支付相关款项时,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协定规定税率,扣缴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税款。其优点是能够有效保护税源,防止偷漏税,又能够简化纳税手续,便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一、实行源泉扣缴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对其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体现。但是这些所得在所得来源地难以按照一般损益计算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也无法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一般征税方式,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辖。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这部分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一笔交易总有付款的一方,这就是所谓的“源泉”,付款方在支付时把收款方应缴的税扣下来缴入国库,所以称“源泉扣缴”。

  二、支付人的界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这里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支付的界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这里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货币支付是转移对货币的所有权过程。在货币支付的形式方面,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现金支付是指企业以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支付。汇拨支付是指通过银行支付汇票等代表一定货币的票据来支付价款,包括电汇、信汇、票汇等方式。转账支付是指通过银行账户之间直接划转一定数量的货币来支付价款。

  非货币支付是指用各种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兑价的方式来支付价款,比如通过转让股权、债券、各种实物或者提供劳务来支付对价。

  四、到期应支付款项的界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里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与支付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到期时,即使没有实际支付,也要相应的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对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的理解,应把握以下二个原则:一是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偿付款项期限已到;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上述款项应当计入企业相关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对各项收入实现的时间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对我国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已经到期应付的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凡已经将这些费用计入这些企业的成本费用中,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应属于税法所规定的支付范畴,我国企业应履行扣缴非居民企业税款义务。在具体经济活动中,上述应付的各项费用,有时不是一次性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而是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入相关资产的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在此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内,就已经计入资产的上述应付款项,扣缴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 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的规定

·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时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规定

· 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的规定

· 居民企业可实行税额抵免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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