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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退税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9-29   浏览量:1148  
  

  1.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这里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2.损毁耕地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耕地占用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已经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又用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免税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可以退还。

  此前实践中,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如果不能明确用于学校、医疗机构等免税项目建设,即使最终土地出让或划拨给建设用地人是用于学校、医疗机构等免税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也无法退还。针对这一问题,《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做出规定,区分农用地转用环节和供地环节,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如果此时能够明确土地用于免税项目,则免征耕地占用税;如果当时还不能够明确土地将来具体的项目用途,则用地申请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但是,对农用地转用环节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后在供地环节可以明确用于免税项目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第十九条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证明建设用地人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

·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

·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 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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