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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4-25   浏览量:1263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是指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本罪犯罪对象是出入境证件。既包括出境证件,又包括入境证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这里规定的“出售”,是指出卖,即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有偿提供出入境证件。实践中,出售出入境证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犯罪分子收集、购买后再转卖护照等各种出人境证件;一些人将自己的护照、签证、回乡证、返乡证等出人境证件非法出卖等等。本罪行为人出售的出人境证件必须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发的真实的出人境证件。出卖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应当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人境证件罪定罪处罚。至于出售的出人境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要行为人出于营利目的实施出售出入境证件行为,犯罪既属既遂。

  二、本罪与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证件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出境证件,也包括入境证件,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仅包括出境证件。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行为特征是把自己的证件或低价购买的证件出售,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

  (3)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罪则要求必须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1)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2)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

  第三条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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