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申诉的主体、对象、理由、受理机关及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1299  
  


  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申诉作为一种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仅仅是可能引起或应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原因和条件,并非再审的决定和开始。有了这种材料来源以及对这种材料的审查,也并不一定提起再审程序。是否应当进行再审,应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

  (1)申诉的主体。有权提出申诉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申诉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3)申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申诉的理由,只要享有申诉权的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即可提起申诉。

  (4)申诉的受理机关。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

  (5)申诉的法律效力。申诉并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是一种材料来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不同于原判决、裁定的新判决、裁定,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作出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决定时,才能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 刑事案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的认定和处理

· 审判期间对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特别处理

· 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反诉的处理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7104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