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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第二审程序的抗诉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23   浏览量:790  
  


  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和第二审程序的抗诉,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都要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两者在内容、权限、期限上并不相同:

  (1)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的抗诉,是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裁判提出的;而再审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提出的,其中有的是第一审生效的裁判,也有两审终审的裁判。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判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裁判的抗诉,只能按照再审程序提出。

  (2)抗诉的权限不同。依照第二审程序抗诉,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和职责,只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判无权按二审程序抗诉。而再审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有权提出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才有权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都无权像二审程序那样直接提出。

  (3)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接受二审程序抗诉的是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不能由原审人民法院审判。而接受再审程序抗诉的是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同级人民法院。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不受两审终审制的限制。可以是原来第一审法院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4)抗诉期限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人民法院不能接受逾期的抗诉;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不论是在判决、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还是执行完毕以后,均可提出抗诉。当然,如果原裁判是无罪的裁判,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改为有罪裁判的,则应遵守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5)抗诉的作用和后果不同。二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阻止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避免将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裁判交付执行。审判结果可能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有可能维持原判;而再审程序的抗诉,主要是为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将已经交付执行的错误裁判纠正过来。在一般情况下,再审的结果将导致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 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指令再审的适用

·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复查及处理

· 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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