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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1-03   浏览量:720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9-12-06
  【实施日期】2020-02-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六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注重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不得以各种名义开展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六十七条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决策、合理安排工程进度计划,按规定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十八条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防止财政资金沉淀, 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第六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结余的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工程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七十二条 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按照交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项目建设相关统计数据,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指定信息员及时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确保所报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虚报、瞒报、漏报。
  第七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
  第七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包括纸质技术档案资料、电子技术档案资料、影像及图片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自的工程项目档案,对各环节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设计审批、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手续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公用航道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十一条 在国际、国境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本规定与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不一致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11日以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发布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8年1月7日以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发布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9月5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1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发布的《关于修改<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略)
  附件2:××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略)
  附件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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