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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23)(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4-12-22   浏览量:115  
  
  【颁布机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6号
  【发布日期】2023-11-30
  【实施日期】2024-01-01
  【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2023)(2)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阳宗海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
  阳宗海保护区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十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保护专项资金,依法用于阳宗海保护。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贷款、捐赠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六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阳宗海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针对阳宗海保护、治理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第六十二条 管理机构、阳宗海保护区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阳宗海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
  第六十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阳宗海保护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第六十四条 负有阳宗海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阳宗海保护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草、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阳宗海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协作机制,根据需要,对阳宗海保护区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在阳宗海保护治理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巡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督察等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六十七条 阳宗海保护治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阳宗海保护监管职责的本级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六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当公布阳宗海保护治理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露营、野炊、烧烤、篝火或者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栏(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生物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阳宗海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没收钓具。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陵园、墓地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迁移费用由陵园经营者或者责任人承担;
  (二)畜禽规模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法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倾倒、堆放、填埋废弃菜叶等农业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因污染阳宗海保护区环境、破坏阳宗海保护区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阳宗海保护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阳宗海保护和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阳宗海主要入湖河道包括:阳宗大河、七星河、鲁西冲河、东排浸沟。
  第七十六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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