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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488  
  


  1.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也就是说,造成闲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缴纳闲置费的经济处罚。其目的在于用经济手段来约束用地者的行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且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3)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对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将由政府无偿收回,以体现对用地者的严厉处罚。

  2.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的处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为了使《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衔接,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耕地质量保护的规定

· 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

·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实施和基本要求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和审批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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