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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土地开发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14   浏览量:473  
  


  土地开发是通过一定的技术经济手段,扩大对土地的有效利用范围,提高土地利用深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开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允许开发的区域内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2)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如果开发后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就不应开发。

  (3)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而后备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因此,农用地优先是未利用土地开发的一个重要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土地开发者有权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取得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侵害开发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作出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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