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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5 浏览量:1104
一、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1)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行诉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3)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行诉解释》第五十条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
(1)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2)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调解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