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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8-06   浏览量:282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在几种所允许的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方式或数额进行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择比法定处罚种类更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减轻处罚突破了有关处罚的法定种类和幅度,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具体案情慎重作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一般都会有危害社会的后果,有的造成被侵害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有的是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或者是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后果越是严重,其社会危害性就越大,越应当从严惩处。如果行为人及时、主动地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不仅对社会的危害小了,而且也表明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改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这里的关键是“主动”,是违法当事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补救,是从主观积极的角度来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逼迫等,被迫实施违法行为。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是指他人采用引诱、欺骗等方法,使当事人上当受骗而实施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虽然有过错,应当负责任,但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而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即在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中,以主动积极的态度供述自己或者他人尚未被行政机关掌握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这种情况是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对违法行为予以补救的最积极的体现。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包括揭发检举违法行为,向行政机关主动提供材料和案件线索,积极做有关当事人的工作,使行政机关的查处工作进展顺利、效果明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即除上述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处罚的限制性规定

· 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和择一重处原则的适用

· 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适用

·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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