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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可以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8 浏览量:993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有以下四类案件:
1.涉及行政许可的案件。如规划部门许可房地产开发商甲在居民乙的房屋附近建设商品房,乙认为商品房建成后会影响其通行和采光,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甲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涉及登记的案件。如甲乙二人为房屋的共有人,甲背着乙将房屋出售给丙,并通过伪造签名、找人冒充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丙。乙知情后,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未尽审查义务,侵犯其财产权利为由起诉房地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同时,对甲、丙二人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3.涉及征收、征用的案件。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到外地长住。半年后政府决定征收该区域所有房屋,乙冒充所有权人出面与房屋征收部门协商补偿数额,后协商不成,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乙未提起诉讼并领取了补偿款。甲知情后,认为补偿对象错误并且补偿过低,就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冒领的补偿款。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4.涉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案件,即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土地、草原、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和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争议。比较典型的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裁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甲、乙对宅基地使用权产生争议,乡人民政府作出宅基地使用权归乙的处理决定,甲对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对乙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归还宅基地使用权。此时,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述四类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并审理:
(1)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2)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3)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4)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于不予准许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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