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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544  
  


  法律既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明确,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1)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

  (2)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办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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