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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及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19   浏览量:1015  
  

  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规定的“30日”应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形成权消灭的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消灭。

  二、裁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裁决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调解书、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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