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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6   浏览量:583  
  


  奖励是对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人员的奖赏和鼓励,是对其成绩或者贡献的价值肯定。同时,奖励先进也是为了向全社会树立起一种榜样,推动某项工作的发展。《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该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给予奖励的主体是人民政府,包括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奖励、以人事或干部主管部门的名义奖励和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名义奖励。

  (2)奖励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也可以是其他非政府组织等。个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可以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有关研究机构科研人员、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举报土地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等。

  (3)奖励的范围,应当是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方面,包括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与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有关的科学研究。

  (4)奖励的条件是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实践中,奖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精神奖励,可以采取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嘉奖等形式,如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模范县(市);二是物质奖励,可以采取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工资级别等形式。具体工作中可以采用一种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用地主体责任的规定

· 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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