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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7   浏览量:676  
  


  一、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

  (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指国家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我国现行法律均未明确“市区”的内涵,一般认为应以城市建成区为准。所谓城市建成区,一般是指已进行城市配套建设,具备城市功能、基本连片的区域。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例如,一些处于农村和城市郊区、国家划拨国有农场使用的土地,依据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15条“分配土地时,县以上人民政府得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及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条“依据一九五〇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了建国初期在国有土地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由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法律,如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10日中央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我国农业合作化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柴山和荒坡。自留山和自留地主要来自于20世纪60年代初《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40条规定:“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土地管理中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基本国策和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用地主体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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