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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09   浏览量:68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省级人大监督。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方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严格执行,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能否实现、耕地总量能否确保不减少。省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任务负责,就必须严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提高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权威性。要求省级政府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有利于监督省级政府履行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的职责。另一方面,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确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内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责任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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