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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衔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1-20   浏览量:435  
  


  土地征收属于国家强制性权力的行使,关系重大社会利益调整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必须持高度审慎的态度,应当依法审批,避免滥用征地权,损害农民利益。《土地管理法》将作出批准决定的主体限定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并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的审批权限为:(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的衔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无须另行报批。二是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主要指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手续。三是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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