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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2-24   浏览量:1136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据其非法转让的土地权利内容的不同,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买卖、非法转让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得对其使用的土地进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

  (2)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为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和国家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下情况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违法转让的,即构成本法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具体讲,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第一,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第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第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第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第五,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第六,土地权属有争议的;第七,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情况包括:第一,转让房地产时,未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第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转让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的。

  (3)非法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系指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转让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没收违法所得。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时所获得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土地本身,即不包含没收土地。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是对在非法取得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行为的处罚规定。这项处罚措施是针对非法转让的土地的受让方作出的,取得非法转让的土地,往往是从事某项建设活动,其建设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是违法的,但对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分情况处理:第一,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予以拆除。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作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即确定一定的期限,要求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保证在该期限内将占用的土地恢复原状。要求违法者拆除违法建筑的目的,是要将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被占用前的状态。第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不拆除,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3)并处罚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作出前述处罚决定的同时,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是否并处罚款,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决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项处罚,是针对违法者为单位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对单位违法,在依据本条规定作出有关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当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上述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买卖、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由于使用权基于所有权而产生,从非法转让土地的实质上看,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其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也应当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及与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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