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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2448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除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之一,有资格的主体欲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此处的“明确”不仅要求列明被告的姓名或法人的名称、住所,也应有初步的证据能够证明所列的被告是所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实施者或相关者。以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为例,如所列的被告根本就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则属于被告不适格,就不能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原则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也不仅限于此,由于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各具特点,原告亦可以提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诉讼请求。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等诉讼请求。”即在诉讼请求中缺少必要内容,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予以变更或者追加。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是区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核心条件。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既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已受到实际损害,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受到损害的重大风险,且这种风险具备一定的紧迫性。这里所说的“初步证据” 并非证明公共利益受损的充分证据,只是在公益诉讼立案时必备的基本证据,只要能够初步证明公共利益受损或存受损重大风险即可,此时的证明标准应低于进行实体审查时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主要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公益诉讼原告的起诉,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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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确定原则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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