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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筹备与成立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0   浏览量:1342  
  

  一、业主大会的筹备

  1、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①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问、地点、形式和内容;

  ②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③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⑤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3、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

  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②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的同时,应当将业主向筹备组反馈修改意见的时间和反馈方式同时公告;

  ③确认业主身份,应当以业主房屋产权证书标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应当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确定标准和方式,可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

  二、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的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情况;

  (2)宣读业主名册和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3)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宣讲业主对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修改结果;

  (4)投票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5)宣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

  《物业管理条例》还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 业主大会的活动规则

· 业主大会的职责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规则

· 业主大会的组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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