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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8-20   浏览量:1562  
  

  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理解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管理规约对物业使用人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管理规约的一项核心内容是规范对物业的使用秩序,而物业使用人基于其物业实际使用者的身份,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物业的状态,而且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不可避免要直接与物业使用人打交道,因此,客观上需要将物业使用人纳入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

  二、管理规约对物业继受人(新业主)发生法律效力

  在物业的转让和继承中,物业的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业主身份的同时,自然成为管理规约约束的对象。通常情况下,管理规约无须物业继受人作出任何形式上的承诺,就自动地对其产生效力。换句话说,继受人在取得物业时,对已经生效的管理规约存在默示认可,自愿接受管理规约的约束。

  根据《物权法》、《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和《物业服务司法解释》,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1、业主违反管理规约,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2、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实施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业主违反管理规约的,利用屋顶以及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实施下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①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②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③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④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等。

  5、业主违反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的。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临时管理规约的概念、制定及内容

·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及其终止规定

·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备案及工作经费

· 业主大会的筹备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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