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管辖、送达、辩护、上诉与抗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11   浏览量:770  
  


  一、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境内逃匿则不得适用。

  (2)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经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判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送达

  缺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将传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有国际条约的,首先考虑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没有国际条约的,通过外交途径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四、辩护

  缺席审判案件,必须有辩护人参与。辩护人的来源有委托和指定两种方式: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五、上诉与抗诉

  (1)缺席审判程序中,能独立提起上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即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均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法律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上诉权,是为了在被告人未到案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一般对席审判的刑事案件,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被告人近亲属和辩护人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上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审判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侦查阶段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形成的程序与执行

·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50512 second(s) , 65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