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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补充侦查的期限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06   浏览量:767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刑事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公诉人建议补充侦查,二是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

  一、公诉人建议的补充侦查

  (1)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审理案件的合议庭对公诉人延期审理的建议应当同意。

  (2)补充侦查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二、人民法院建议的补充侦查

  (1)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2)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三条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一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二十二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四百二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刑事判决书的法定记载事项及制作要求和内容

·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和调整

· 第一审公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 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及其例外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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