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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时间、方式及主体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3   浏览量:770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方式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之所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是因为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在同一审级中解决,将导致这两种性质的诉讼在审理程序上的分离,达不到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效率、节省诉讼资源的目的,也不利于及时查清案情。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受刑事诉讼法有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的限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二、提起主体

  (1)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自然人;

  (2)因为犯罪侵害而物质上受到损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及当事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

· 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处理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规定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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