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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3   浏览量:807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且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财物被毁坏。具体而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因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两种情况也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类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处理及当事人等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

· 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处理

·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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