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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1-03   浏览量:79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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