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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764  
  

  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调整的,在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参加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形成的复议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既区别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又有别于同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多种法律关系的集合体。

  第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

  第三,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并居于主导地位。

  第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具有恒定性。

  第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与行政法律关系相比较,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更多的权利,而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则承担了更多的义务。

  二、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复议权利和履行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它具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复议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行政复议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复议中享有的复议权利和承担的复议义务。

  (1)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享有受理权、收集证据权、审理权、裁决权等行政复议机关的义务是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必须受理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的申请、转送给有权机关的复议申请的义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义务等。

  (2)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复议申请权、委托代理权、辩论权、申请赔偿权、撤回复议申请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等,其义务是遵守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和复议人员的指挥,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等。

  (3)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申请人依法享有辩论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其义务有提交书面答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必须遵守的义务。

  此外,第三人法律地位相当于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共同复议人的权利和义务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相同;行政复议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享有同样的复议权利,承担同样的复议义务,而委托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申请人行使复议权利,承担复议义务。

  3.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争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复议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凡能够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都是复议法上的法律事实。它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政复议法律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及其特征

·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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