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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第三人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8   浏览量:1367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正在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活动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具体类别

  从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有如下种类: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应当具备的要件

  1.与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三人必须同正在进行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必须参加行政复议活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根本原因。所谓“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对申请人提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于作为复议标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涉及到第三人增加或减少某些权利,或负担某些义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参与复议的惟一根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之间应当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就很难说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需要注意的是, “利害关系"是指独立的利害关系,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因此,第三人有相对独立的复议请求。要求撤销、变更或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三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那些本来有独立请求权,但因复议期限已过而只能通过第三人的途径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来说,只能说他们在事实上已经无权行使其独立的请求权了,但不能说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无独立请求权。在诸如征地、拆迁案件中,许多行政复议第三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以第三人而不是申请人身份参加行政复议,恰恰是他们处分其独立请求权的一种方式。

  2.为了自己的权益参加复议。第三人有着与其他当事人不同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从而它不同于复议中的证人、鉴定人、代理人等。第三人在复议中所提出的复议主张、证据等有关资料,可能会有利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最终目的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参加已经开始的行政复议。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具体方式

  1、经通知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主动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地位

  1、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时申请人的资格确定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具体类型

·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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