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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调查取证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19   浏览量:2003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理,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实践证明,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的方式,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等无须当面对质,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各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可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越来越复杂,有时仅凭书面审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审理程序不透明,容易给申请人以“暗箱操作”、“官官相护"的错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复议人员的调查取证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一、调查取证的人员

  行政复议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是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取得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调查取证的方式方法

  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此外,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中,要告知当事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调查中要注意依法取证,不能采取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取证,要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对调查中获得的与调查无关的当事人的秘密要注意保密。查阅、复制、调取、询问和现场勘验是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拥有的法定权力,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允许行政复议人员查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询问的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并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否则,就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有灭失危险的,行政复议人员可以现行调取,并采取登记保存的方法保存证据。调查取证要制作笔录,对于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并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三、证据的种类

  行政复议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或者对有关证据进行复核,可以对所有属于证据范畴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书证,是记载或者表达某些情况并以其内容或者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物证,是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视听资料,是用录音录像或者信息压缩等方式记录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比如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光盘等。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鉴定结论,是法律法规认定的鉴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对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如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笔迹鉴定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前者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便于移动的物品进行勘察、检测后形成的图文记录,如山林边界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后者是被申请人进行当场处罚时,采取行政措施或者送达有关文书所作的记录,如封存违法物品笔录等。

  四、调查取证的情形

  实践中,对以下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有关证据: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需要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者终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

  (3)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证据或者依据的线索,但是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收集的;

  (4)当事人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而无法提供的;(5)为了查明事实,确有必要调取其他证据材料的。

  五、对调取的证据的使用

  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基本特征,这也是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为法律所许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其中包括调查取证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合法和证据的取得方式合法等方面。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对案件情况的客观真实反映,而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毫无根据的推测。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只有符合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才能认定为具有证明能力,可以采纳作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被申请人举证的原则和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遵循“先取证,后决定”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否则行政复议机关就丧失了居中裁决者的地位,而与被申请人利益混同,也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定位和对申请人的救济功能不符。但是,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证据。

  六、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是指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专门的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的活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现场勘验是一种专门的调查取证活动,要遵循现场勘验活动的基本规律,行政复议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时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参加。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是,应当在勘验笔录中说明情况。行政复议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并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现场勘验活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殊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调查取证活动,有时所用时间会比较长。在勘验结果出来之前,行政复议机构无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正常审理,因此,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现场勘验的,勘验所用时间不计人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 行政复议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规定及程序

· 行政复议审理的机构、方式、过程及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

· 行政复议代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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