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行政强制执行划拨存款、汇款和拍卖财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7-12-20   浏览量:2105  
  

  执行金钱给付的行政决定,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进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方式来执行。

  一、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汇款是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将当事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汇款强制转汇至国库、财政专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对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决定机关、程序以及金融机构的配合协助义务作了规定。

  (1)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划拨存款、汇款,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行政相对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划拨存款、汇款的程序。划拨存款、汇款具有较强的侵益性,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划拨存款、汇款决定后,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金融机构,而不能仅以口头形式通知。

  (3)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金融机构收到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不得拖延,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充分地实现财产的价值,是一种较好的执行方式。为了保证变卖财物的公平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变卖必须通过拍卖的方式。为避免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滋生腐败,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基于社会分工和行政效能的考虑,行政机关既不能自行拍卖,也不能任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拍卖,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原则、拍卖人、拍卖程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拍卖。

  三、划拨存款、汇款款项的管理和对拍卖所得价款的管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划拨存款、汇款及拍卖、依法处理所得应当划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账户,不得划入行政机关的基本账户或者其他账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专用账户指在银行开立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行政机关基本存款账户是指行政机关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行政机关的主要存款账户。行政机关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规定

·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规定

· 行政强制执行回转制度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中止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00383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