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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8   浏览量:1349  
 
  一、干扰无线电台(站)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3、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国家规定,主要指《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无线电台(站),是指正在运行的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合法的无线电台(站)。构成本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里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当地的无线电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一般发生的各类干扰事件,绝大多数是由于非法使用无线通信设备或使用违规产品造成的。还有的是机动车擅自安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干扰警用频率,擅自占用警用频率、非法监听警用频段、干扰正常警用调度。其他的干扰还包括寻呼发射设备、无线接入通信网、对讲机、有线电视放大器、私设电台等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情形。

  二、干扰无线电台(站)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及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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