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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778  
  

  一、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本行为的主体和被虐待人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抚养、赡养关系。一般行为人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有一定的优势。非家庭成员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侵害人的人身权利。侵害的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有血亲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等。血亲关系,是指人类因生育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兄弟姐妹等;婚姻关系,是指因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是指把他人收留下来做自己的子女来抚养而形成的关系。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劳动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肉体上的摧残有殴打、捆绑、不让吃饱、不让穿暖、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精神上的折磨有咒骂、侮辱、限制自由等。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方式,如打骂、捆绑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有病不给医治,不让吃饱等。虐待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连续进行的,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

  本行为必须是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尚未构成虐待罪的行为。情节较轻,是指虐待的手段并非残酷,持续的时间并不长,动机不恶劣等。后果不严重,是指没有造成受虐待人伤残、死亡的,行为人经过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虐待的对象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保姆、徒弟等不构成本行为。

  4、虐待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不影响本行为的认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二、虐待家庭成员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三、注意事项

  1.被虐待人未告诉的,公安机关不能处理

  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处理虐待家庭成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把握“不告不理”的原则,因为行为人和被侵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和经济关系,他们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被侵害人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只要虐待行为没有达到不堪忍受的地步,被侵害人一般不愿意向公安机关告诉,即使告诉,也是希望政府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希望行为人改正错误,而不希望给行为人以处罚。因此,对于虐待行为,一般采取“不告不理”原则。

  2.虐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虐待罪的区别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情节恶劣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狠;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如虐待时间长达数月甚至数年,往往对被害人的身心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等,如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或者患上了精神分裂和其他病症,被害人不堪虐待而自杀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猥亵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违反通行道路施工安全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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