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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1   浏览量:1489  
  

  遗弃被扶养人的行为,是指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扶养能力而拒绝扶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行为人必须是对被遗弃人负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

  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指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况: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包括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年幼或者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即行为人对被扶养人不履行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指扶助和养育。扶助主要是通过体力进行生活上的护理和照顾;养育主要是通过物质和经济进行抚养。如果行为人有义务扶养而拒绝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生活上的护理、照顾和物质、经济上的供给,就属于遗弃行为。遗弃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行为人将女婴或者病残子女丢弃街头;二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年老、重病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提供经济和物质供给。

  二、遗弃被扶养人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警告。情节轻微,是指遗弃的时间不长,给被遗弃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行为人经教育后主动改正的等。

  三、遗弃被扶养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遗弃罪的区别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主要是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 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猥亵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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