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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485  
  

  一、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单位实施本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公司、中介机构的名义,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活动。国(边)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境,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疆界;另一方面是边境,通常是指我国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交界。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协助策划、动员、串联、拉拢、联络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边境口岸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协助组织他人在不准出入国(边)境的非边境口岸秘密出入国(边)境。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活动中,只起到协助的作用,否则,构成了犯罪。

  二、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别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第一条规定: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可见,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情节是否轻微。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中,如果行为人只是起一般的协助作用,而且参与的次数少,协助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数也少,则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非法处置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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