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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675  
 

  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指参加多人进行的奸淫、猥亵等淫乱活动。

  一、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具体来说,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

  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3名或者3名以上男女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如进行性交表演,聚众奸宿等淫乱活动。本行为处罚的对象是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参加者,行为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不能超过3次,如果超过了3次,则构成了犯罪。对于组织者,只要组织了一次就构成了犯罪。

  二、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l000元以下罚款。

  三、参与聚众淫乱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行为与聚众淫乱罪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和是否组织了聚众淫乱活动。如果行为人没有组织聚众淫乱活动,而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次数只有一次或者两次,则只构成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行为人组织了聚众淫乱活动或者参加了3次以上的聚众淫乱活动,则构成了聚众淫乱罪。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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