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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2   浏览量:1775  
  

  一、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

  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可以成为本行为的主体。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防治噪声污染的管理活动和邻里的生活安宁权。

  3、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生活。

  本行为所称的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等。

  4、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二、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三、注意事项

  1、在适用本规定时,应注意对于初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只能处警告。但经警告后,行为人仍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在执行本规定时,可以结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取证上,对于家庭、娱乐场所等产生的噪声应当进行噪声分贝检测,来制定是否达到干扰他人的噪声标准;对于在城市市区特定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则可以不用噪声分贝检测而直接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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