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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政府采购需求的具体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25   浏览量:876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一、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政府从事采购管理时,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责。行政事业单位是政府从事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要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放在首位,确定的采购需求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促进供应商依法合规生产,发挥政府采购导向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完整是指采购需求应全面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特定情况下还需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方案等要求。以国外公开招标中通用产品为例:完整的需求包括功能及对应的性能要求、规格;材质及相应物理性功能要求;包装及附带工具;维修服务要求等。需要说明的是,完整的需求标准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也是许多政府部门及单位重要的职责要求,在采购活动前应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与论证,特别是一些公共服务标准,还应邀请研究机构、社团组织及公众参与其中。

  明确是指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明了、规范,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在采购实践中至关重要:一是保证评审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目标的前提条件;二是有利于提高供应商编制投标和响应文件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采购,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讲,是一项全新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采购需求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是采购成败的关键,它与货物及其他服务的采购有着本质区别,货物和其他服务的采购和使用主体都是采购人,采购人对本身所需要的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有一定的目标和要求,需求标准比较明确,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主体虽然也是采购人,但使用主体是社会公众,社会公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公共服务项目采购成功的重要标志。所以说,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必要时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是否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l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从采购实践看,事先就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意见,有利于保障采购需求的完整、明确和合规。因此,《实施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

  是否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自行决定。一般来说,对于通用或者已有需求标准的品目,可以不用事先征求意见。对于专业性强或者缺乏需求标准的品目,从满足《实施条例》对采购需求要求的角度出发,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实施条例》的这项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意见时,不能只征求特定供应商和专家的意见,否则可能导致技术指标方面的排他性,不利于形成潜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 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

· 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条件

·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的性质与代理范围

·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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